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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临沂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申请授予学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1.学习成绩:本科阶段各门课程平均成绩 70 分以上,无不及格课程,无考试作弊记录;学校组织的学位课“主干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2.学士学位论文达到合格要求并通过论文答辩;
3.学位外语:参加山东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且成绩合格;2023年成人高考报名时已取得经教育部审定核准的国民教育系列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颁发的本科毕业证书或以上证书的毕业生可免考学位外语(含英语专业所要求的第二外语)。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学生本人向所属教学点提交申请,教学点初审通过后,将符合授予条件的学生名单提报临沂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临沂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有关规定负责审核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提出建议授予和不能授予的学生名单,然后将审核结果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审查、研究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有关材料,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学位授予时间一般在每年的7月,一年授予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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